忻州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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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3)

    2017-03-17 15:28 山西人事考试网 http://sx.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评论

      3、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网上提示的缴费办法于2017年3月28日17:00前进行网上缴费。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考生,可于2017年4月17日—4月23日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考试的各个环节都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准考证打印时,如遇问题请与山西人事考试中心或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具体咨询电话可通过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减免考务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政策。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报考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证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在3月26日、27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或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分为公务员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含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还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考试范围以《山西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4月22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4月23日 上午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在省会太原和其他设区的市所在地设置考场。报考省直机关、省监狱管理局系统、戒毒管理局系统和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在太原参加考试;报考法检系统、省地税系统和市、县(区、市)、乡(镇)机关职位的,在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笔试考试总体情况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贫困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4、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6月中旬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1、面试资格复审人选确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检察官助理职位按2: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报考法检系统、公安机关(不含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省监狱管理局系统和戒毒管理局系统等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组织进行,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的5倍确定(笔试合格人数不足的按实有达线人数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2、资格复审

      面试前,省直招录机关、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2017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所学专业证明、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或居住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就业的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同意报考意见)。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或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须登陆山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地和市以上派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中:大学生村官由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审核盖章,“教师特岗计划”项目人员由省教育厅盖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2010年及其以后未取得服务证书的由省人社厅盖章、“西部计划”项目和2010年以前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由团省委盖章)。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或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退伍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已就业的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意见)。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的,负责资格审查的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考生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开始前,若取得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按3:1(检察官助理职位按2:1)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不足3:1(或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资格复审开始后,按资格复审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再递补。

      3、面试

      报考党群系统省直机关职位的,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市级及其以下党群系统职位的,面试工作由报考职位所属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省直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面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市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职位的,面试工作由报考职位所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以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及其以后各环节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报考长治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外语职位的,需进行专业口语面试。其面试成绩合成方式为:公共科目面试成绩与专业口语面试成绩各占50%。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计划录用人数而形不成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

      笔试、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若2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仍相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加试一场面试,考生的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列。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执行人社部、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报考法检系统、公安机关(含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省监狱管理局系统和戒毒管理局系统等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以及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应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检应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报考者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档案进行复审或审核。

      五、审批录用

      省直招录机关、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选,并依据职能分工,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定,在山西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考生应做到诚信报考。对进入考察及其以后环节提出放弃的;接到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的,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规定解除;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须与原单位协商同意调出。否则,不予录用。

      本公告由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招考职位表

      附件2:报考指南

      附件3:专业分类指导目录

      附件4:咨询电话

      附件5: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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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ha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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