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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09:34:28 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xinzhou/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华图忻州人事考试网同步互联网发布:2021年教师招聘备考资料:【学校担责】更多资讯请关注山西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xiht),忻州培训咨询电话:400-0351-222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呢?你知道吗?
一、适用归责原则
在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其他情境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见,在这一种情况下,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需自证清白,否则担责。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不管是学校自身因素引起,还是因为第三方引起学生损害,只要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则学校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见,在这一种情况下,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有错就担责。
但由于普通中小学情境中,学生绝大多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考试过程中主要以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二、特殊情况
1.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由学校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但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行为造成学生人生伤害,则学校不承担责任,由加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自杀
(1)学生因为自身心理因素等原因而自杀,而学校管理方式并无不当,且无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管理方式不当,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等行为,而造成学生自杀的情况,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对学生的自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教师的讥体罚、变相体罚、侮辱等行为和学生自杀导致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引起与必然引起的因果关系,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时自杀结果可以作为其他违法行为的量刑依据。
只有出现以上情况,学校才需要去承担责任!
(编辑:zhanghuij)华图教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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