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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基备考资料每日积累:《民法典》之人格权新编

2021-08-11 10:41:31 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xinzhou/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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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社会对于人的尊重与保护。《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共6章、51条,今天就来梳理一下人格权编的新考点。

  01 对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传统肖像的内涵限于以面部特征为中心的外部形象,即肖像应当再现自然人的面部特征,自然人的其他身体特征即便能够反映个人的外在形象,也不应当属于肖像。《民法典》在规定肖像的内涵时已经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而转向“可被识别”性的标准。

  例如,某人特有的肢体动作、背影等,如果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够对外展现个人的形象,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样的定义旨在扩大肖像的保护范围,符合肖像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侵权认定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也细化了侵犯肖像权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在人工智能发展之后出现AI换脸技术的社会背景下,《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

  声音具有人身属性,是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和自然人的人身专属性与人格特性息息相关,要防止声音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02 更加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泄露的信息、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打扰着我们的生活,公众的隐私权正面临严重的挑战。《民法典》单独规定隐私权,并对隐私的定义加入“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的判断标准,扩大了隐私的界定范围,增加了判断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与此同时,《民法典》也对各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侵害隐私权的方式进行了具体列举,同时列明兜底条款,有利于隐私权侵害行为的认定,为个人有效应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隐私威胁提供了法律依据。

  03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①《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由此可见,《民法典》在《网络安全法》列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其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比《网络安全法》更宽泛,不仅包括身份识别,而且包括行为识别。

  同时规定,私密信息既涉及个人信息,又涉及个人隐私的,首先用隐私权保护,然后再适用个人信息的保护。处理个人信息除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四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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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anghu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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